非法占有多少征地补偿款才算犯罪

更新时间:2021-06-08 17:07:5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那么非法占有多少征地补偿款才算犯罪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非法占有多少征地补偿款才算犯罪

一、非法占有多少征地补偿款才算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条是对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含义。

所谓侵占,是指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所谓挪用,是指将公共财物挪作他用的行为。

本条所规定的侵占、挪用的对象为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体现,也是对农村集体在土地上长期投入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时,为安置被征地单位的生产、生活而向其支付的款项,主要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指对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土地上种植的尚未成熟的农作物、林木及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经济作物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补偿。其他有关费用是指与征用集体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例如企业搬迁费、误工费、道路、水利设施改建费等。

只有非法占为已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财产为公共财产,才能构成本条所称的侵占和挪用。因此,如果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已发放至被征地农民手中,已确定为个人所有,则不属于公共财产,即使被他人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或者挪作他用,也不构成本条所称的侵占和挪用,只能依据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依法追究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可能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及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罪。

1.贪污罪及其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作为公共财物的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构成贪污罪。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共财产,如果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已发放至被征地农民的手中,则不能构成本罪。

(3)本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作为公共财产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上述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

此外,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因此,上述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还未确定为集体或者农民个人所有,而属于国有财产,也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干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挪用公款罪及其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作为公共财产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本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在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以下三种行为之一的:一是挪用作为公共财产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这里所说的挪用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其他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是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挪用上述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不论数额多少,时间长短,原则上都可构成本罪。二是挪用作为公共财产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活动的。三是挪用上述款项数额较大并且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里所说的未还,是指案发前未还。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大,超过三月后在案发前已全部退还本息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本罪的主观方面应具有挪用的故意,即准备以后归还,不打算永久占有。这是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根本区别。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3.侵占罪及其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范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构成侵占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挪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罪及其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中非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依法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

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所谓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根据法律或者法规,按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8种。

二、非法占有征地补偿款涉及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不同

有律师认为,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征地补偿费用的情形可能涉及的罪名有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

1、认定为贪污罪的场合。

(1)村委会成员协助或代表政府管理安置补助费用,而非法占有该费用构成犯罪的,成立贪污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征集体土地补偿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用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可以看出,安置补助费支付的主体是征收主体即人民政府,支付对象是被征土地的使用者(承包经营者或宅基地使用者),换言之,安置补助费是政府和农民个体之间的补偿与被补偿关系,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介入只是协助政府管理或发放安置补助费,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安置补助费的,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特征,成立贪污罪;

(2)协助或代表政府发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而非法占有该费用构成犯罪的,成立贪污罪。按照法律规定,被征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由于集体土地或者被农民承包经营或者作为宅基地使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均归属于农民个体所有,应由征地政府支付给个体农民,这种场合下村基层组织人员只能是协助或代表政府进行发放或暂时管理,如果在此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实际侵害的是政府的权益,成立贪污罪;

(3)村委会成员非法占有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用的,成立贪污罪。上文已经论及,被征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有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当被征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时,征地费用的补偿关系发生在人民政府和村民小组之间,村委会只能协助或代表政府管理或下发,如果在这个过程中非法占有该土地补偿费,同样成立贪污罪。

2、认定为侵占罪的场合。

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占有土地补偿费用的,在下列场合下构成职务侵占罪:

(1)村委会成员(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属于本村委会的土地补偿费用的。如果被征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则归村集体所有,人民政府支付给村民委员会后,该补偿费的性质转变为村集体资金,村委会成员(村支部成员)对该费用的管理实质上是在管理本集体的自有资金,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该资金而构成犯罪的,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应认定为侵占罪;同样道理,如果被征土地没有被村民承包也没有被作为宅基地使用,而是一直由村民委员会来经营和管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也属于村集体,村委会成员在管理该费用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也成立职务侵占罪。

(2)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属于本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也成立职务侵占罪。

、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立案标准如何定义

在征地拆迁领域,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社会角色是公共财产的监护者。被拆迁人提供虚假的资料骗取拆迁补偿,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动配合,其行为侵害的法益是单纯的公共财物所有权,其构成的是单纯的财产性诈骗犯罪。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负有公共财产的守护义务,该守护责任决定了其必须阻止该诈骗行为,在国家工作人员不但不忠实履职,而且有意识地配合被拆迁人的诈骗行为的情形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拆迁活动中的特定角色,使得他的介入行为是对其保证人身份的一种直接背叛,从而导致整个案件的法益侵害性质得以提升,进而案件的性质因此发生变化。换句话说,从法益侵害的角度看,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介入,受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财产所有权,而且亵渎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加重了法益侵害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国家工作人员地位通过其法律上的义务得以凸显,决定了整个案件的带有财产性职务犯罪的贪污性质。

非法占有多少征地补偿款的,可能构成侵占罪或贪污罪。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非法占有多少征地补偿款才算犯罪”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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