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而进行的地役权设立登记。
地役权登记的流程具体规定在《土地登记法》里,根据《土地登记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1、地役权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护照》、《军官证》等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及法定代表人等身份证明材料;
(3)《房屋所有权证》;
(4)公证后的地役权合同;
(5)其他必要材料。
2、办事程序:
(1)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测绘窗口进行测绘;
(2)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抵押预告登记窗口交验证件及所需材料,办理登记受理手续;
(3)申请人到登记大厅收费窗口缴费;
(4)按领证单领证日期持身份证、领证单到产权登记大厅发证窗口领取地役权登记证明。
3、收费标准:
(1)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2)交易手续费:住宅3元/㎡,非住宅8元/㎡。
4、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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