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必须是债务人履行其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不论债务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第二,必须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并且未得到清偿的原因不在债权人一方;
第三,质权人必须占有质物,如果质权人在实现质权时,与他人共同占有质物的,有单独占有质物的权利,要向共同占有质物的他人行使单独占有的请求权。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几点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5、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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