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公示指确认物权设立、变动的依据,如登记。物权公示是为了让他人清楚地知道谁是权利人,以维护权利人、与交易有关的人的合法权益。除有相反证据证明的以外,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变动涉及一国财产的流通,关乎一国的交易秩序,因而公示及其重要。公示将物权的实际状态表彰于外,通过对交易人信赖的维护,向社会交易界提供统一的、稳定的、普遍信服的法律基础。物权公示对物权法的重大意义于促进大陆法系物权法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是不争的事实。
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根据物权法定主义,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只允许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秩序确定他们之间的关系"。
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当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的界限,改变法律明文规定的物权内容,如约定永久性地
物权法定原则,限制所有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权,亦即取消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
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是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一般人的效力,关涉国家、社会和第三人的利益,影响物权的流转和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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