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由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物权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世界上存在的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三种模式各有所长,应充分比较借鉴上述登记制度的长处,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动产抵押权的起源
动产抵押权发端于古罗马时期,初衷是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能够继续
2、区分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的必要性
首先,不动产抵押是抵押权的应有之义,而动产抵押是随经济发展的需求应运而生,其制度根源不同。传统的物保制度就是由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两种主要方式组成。通过处分动产或者是设定新型物权来利用动产,对动产的交换价值会产生影响,可能会危及抵押权人的权益。
3、不动产抵押物的转让模式
(1)双重主义变动模式
(2)自由转让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行为无效;
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行为无效。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物权法定原则旨在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原因在于,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也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尚不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即使物尚未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公示原则:动产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手段,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手段。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不动产物权登记条件有关,从而可以知道不动产物权登记需要什么样的条件的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