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人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民法典》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实现担保物权最长时间即诉讼时效为3年。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的性质
将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列入特别程序。
2、法院的审限、审级及审判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依照民法典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管辖法院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同一债权的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申请人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申请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是什么,虽然说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到你们,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到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他们很乐意地为你们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