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物权的权利主体是否是财产所有人,可以把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这种分类是对物权进行的最基本分类。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唯一的自物权种类。
他物权,是指非所有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他人财产享有的物权,也称为限制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关系是,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物权,是最主要、最基本的权利,是他物权的源泉。他物权是一种不完全物权,是以所有权的一定权能为内容而形成的独立权利,是所有权的派生物。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3、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从属于其他物权而存在的不同,物权可分为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本身能单独存在,不需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存在则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物权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根据物权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可以把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以动产作为标的的物权是动产物权。如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权等。
标的是不动产的物权为不动产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等。地役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两者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不同,动产物权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动产物权则是以依法登记为成立要件。
第一,物权的主体具有对世性;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权利人,而其义务主体则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
第二,物权的客体具有特定性;物权以物为其客体,而且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须为现存、独立和特定之物。
第三,物权的内容以支配权为核心。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 孳息等。
(一)不动产与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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