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所有权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其内容不仅包括所有权对外的排他关系,而且包括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共有所有权人的权利具有以下特性:
1、不可分割性。根据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目的,共有部分具有不可分割性。否则,不成其为共有。
2、从属性。鉴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的统一结构体关系,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必须附带取得共有部分所有权,以获得使用上的方便。
1、房屋所有权人是指房屋权利的所有人,对房屋享有出让、赠与等处置的权利。
2、而房屋共有,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 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房屋共有人包括持证人和共有人。持证人是指房屋的所有权证由谁来持有。无论房屋是单独所有还是共有都只有一个产权证,所以要有 个持证人。共有房屋的每一个所有权人都可以叫做共有人,但持证人只有一个。如果房屋存在共有人,那么处置该房屋需要所有的共有人同时到场签字。
3、共有房屋一般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种类。“按份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是指房屋共有人对共有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房屋共有权保障共有人的权利。
4、夫妻间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共同共有,除有特殊约定外,二者是对该房屋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夫妻之间对于该房屋的收益、处置权利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私有财产的范围]】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共有及其类型】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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