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分类

更新时间:2021-06-28 14:53:5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民法典实施后对物权关系进行了分类和调整,使物权关系的内容更加丰富,而且更具实用性,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内容,那么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分类都有哪些内容?民法典关于这部分内容是怎么规定的,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具体内容吧。
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分类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分类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三、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使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物权的分类的内容,可见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对物权做了客体、主体方面的规定,同时做出了相关保护的规定,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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