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未登记但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动产抵押合同成立,抵押权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未设立,债权人可以主张抵押人在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不能就抵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1.登记申请书;
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登记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抵押人,借款人,抵押权人)
3.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4.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属政策性用房首次申请抵押权登记,需另提供:上市交易申请表
(1) 抵押人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或为国有参股企业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资产抵押的相关文件
(2) 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需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 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
(1) 法人或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 自然人:
境内:居民身份证(无身份证者,提供户口;户口/护照/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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