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否对抗善意第三人要看抵押权是否进行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抵押权:
1.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以物抵债;
2.协议拍卖抵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协议变卖抵押财产,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未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1.持有关办证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机关予以受理并出具回执;
3.到不动产所在区地税窗口审核缴纳相关税费;
4.登记机构审核案卷;
5.登记机构将审核结果记载于登记簿;
6.权利人到收费领证窗口交费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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