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2-05-10 16:28:39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抵押权的性质包括物权性、从属性、特定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物权性体现于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性以及排他性,当抵押权受到第三人的侵犯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基于抵押所拥有的排他权利,抵押权从属于主债权合同,主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失。
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

一、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

1、物权性。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之一种,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

(1)支配性。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变价权,侧重予抵押物的处分与收益,为确保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可以基于抵押权而直接处分抵押物。

(2)排他性。抵押权原则上要求抵押物特定化,在抵押权实现之时,抵押物必须是特定的,以确定其价值。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满足和实现。抵押权与其他担保物权同时并存时,则发生位次顺序的问题,即具有位次性。而且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权人可以追及抵押物的存在而行使其权利。

(3)抵押权适用物权的保护方法。当抵押权受到第三人侵害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侵害人损害赔偿

2、从属性。

根据民法“从随主”原则,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通常而言,抵押权的从属性基本包括三类:

(1)“发生上的从属性”,即指抵押权的发生或成立以被担保债权的发生或成立为前提条件,如果被担保债权无效,则该担保权随之无效;若被担保债权被溯及地撤销,则该抵押权也将溯及地丧失效力。

(2)“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在被担保债权发生转移时,该抵押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系指被担保债权全部或部分因清偿或者他原因而消灭时,该抵押权也将随之相应地消灭。但应当看到,近代抵押权更加注重抵押权的价值性,传统的保全抵押权转化为近代投资担保制度,抵押权的从属性已有缓和的趋势,《民法典》中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即是该趋势的体现。

3、特定性。

抵押权的物权性决定抵押权必须具备特定性,通过登记等公示方式确定特定抵押物和担保债权的具体范围,以使抵押权的得丧变更为外界所识别,以避免第三人遭受不测之害。抵押权的特定性主要有二:其一,抵押物必须特定。通常情况下,抵押物应当是现存的、特定的财产。在特定的条件下,将来可以确定取得的财产亦可成为抵押物。例如,《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设定抵押。其二,被担保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债权,而不是泛指的一切债权,以此确定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范围,并保护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不可分性。

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系指抵押权的效力不可分,即抵押权人就全部抵押物行使其权利,抵押物的分割和部分让与、灭失,或者债权分割或部分让与或清偿,均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主要表现为:抵押物部分灭失时,其剩余部分仍对全部主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部分分割或让与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各债权人就其应有部分对抵押物的全部共同行使其权利;分期付款的债权,因部分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债权部分受清偿,并不导致抵押权的部分灭失;抵押权设定之后,抵押物价格的涨落,原则上不影响抵押人的权利或者义务。

5、物上代位性。

抵押权不仅具有物权性,而且具有价值权性质。抵押权的价值权性,可谓抵押权与用益物权的根本区别。作为抵押权价值权特性的基本体现之一就是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即在抵押物的实体发生毁损灭失时,如果存在抵押物的价值变形物或代表物,则抵押权仍然可以于其上而存在。其中的“变形物或代表物”,通常并非指一般的实体物,而是指因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征用等转换而来的金钱,诸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公用征收补偿金等。一言以蔽之,抵押物的实体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权利。关于抵押权的物上代位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受损、灭失或者被征用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应当注意,我国《民法典》在物上代位的法律构成上,并没有采取大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公认立场,即“抵押权代位在抵押设定人所享有的赔偿金(补偿金)请求权上”,而是认为代位在“担保物权人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上。

二、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三、抵押权的种类

抵押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划分,抵押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动产抵押,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

2、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

3、权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

4、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5、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6、共同抵押,又称为总括抵押,是指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抵押权具有物权性、从属性、特定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特征。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抵押权的性质都有哪些”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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