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有从属性吗

更新时间:2021-07-06 13:51:0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不得与主债权分离,单独转让。同时具有从属性,抵押权应当随债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则除外。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担保物权有从属性吗”这个问题,希望能帮到大家。
担保物权有从属性吗

一、担保物权有从属性吗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2、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3、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5、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

6、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7、移转上的附从性

二、债权转让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债权转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有效:

债权转让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

1、目的特殊:

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担保物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主债债务的履行,使得债权人对于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它是对主债权效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象特殊:

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为不动产,质权、留置权则为动产),否则就无从由其价值中优先受清偿。这里的特定,应解释为在担保物权的实行之时是特定的。所以,于将来实行之时为特定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物权仍然有效,如以流动仓库中的货物为质权标的物。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内容特殊:

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权以对标的物实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为目的;而担保物权则以标的物的价值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以就标的物取得一定的价值为内容。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性质特殊: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所谓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例如,抵押权人就债权的处分必须及于抵押权,抵押权人不得将抵押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债权;也不得将债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权;更不得将债权与抵押权分别让与两人。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这体现在:债权一部分消灭,如清偿、让与,债权人仍就未清偿债权部分对担保物全部行使权利;担保物一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分期履行的债权,已届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时,债权人就全部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物价格上涨,债务人就无权要求减少担保物;反之,担保物价格下跌,债务人也无提供补充担保的义务。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包括成立、变更、效力、诉讼、范围、强度和移转上的从属性。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担保物权有从属性吗”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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