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财产,但不得给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根据合同约定被执行人保留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余款后,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1、首先应当明确,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执行规定》明确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又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3、作为抵押权人,当发现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时,要及时主张抵押权。
债权人在债务人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并非就此可以高枕无忧。在实现担保物权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债务人涉及多项债务问题被其他债权人先行起诉,抵押财产因此被法院先行查封。虽然抵押权人就查封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会因此无法实现,但却给实现过程增加了很多阻碍。因此,我们建议:
1、抵押条款触发后,抵押权人及时采取查封等保全措施,既要保证优先受偿权,也要保证优先处置权。
2、跟踪抵押物的状态,在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后,及时向查封法院主张抵押权并申请参与分配程序。
3、掌握债权纠纷的进程,对于首封法院怠于处置抵押物或申请查封的债权人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对抗抵押权人实现的,要依法向法院主张权利或提出异议,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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