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原则上可作为质权人,虽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但是分公司有独立的缔约权和诉讼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能在一定的经营范围内以进行商事活动,但其本质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的承担责任,若在商事交往的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等相关民事责任,均需依法由总公司进行相应赔偿和责任承担。
分公司有独立缔约的权利,可以对外签订租赁合同,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只需加盖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否则,如果分公司不能独立订立合同则会实质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实际经营活动中组织机构的合法经营权,与总公司设立登记分公司的目的也就背道而驰了。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总公司的附属分支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一旦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即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并且能够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
1、分公司直接受到总公司的管制,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比较简单,因为分公司只是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其余税务和总公司一起核算,独立核算分公司除外;
2、分公司的利润和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交付的利润不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
3、设立分公司的流程比较简单,因为分公司不是公司,不需要走普通注册公司程序,只需要简单登记一下,和办理营业手续即可,所需的费用也较低。
4、设立分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总公司可以根据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去调整注入分公司的资金,能有效减少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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