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是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性。我国是公有制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其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作为通常情况,仍然存在这样的例外:在现在的城市房地产建设中,一部分市政公共设施,是通过开发商和有关部门约定,由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开发中配套建设,但是所有权归国家。
日常中我们所说的拥有土地其实是指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国家或集体的,而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那土地使用权如何转让呢?下面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买卖。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
2、抵债。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
5、合建。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
6、赠予。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赠人的法律行为。
7、继承。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如何认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的归属的具体内容,阅读文章得知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上面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建筑物附属物都是自己的,除非别人有证据证明不是他的。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