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一般情况下是不会灭失的,在当事人是指地上的建筑物已经自然损坏,不能利用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限内重新提出申请使用该宅基地,可以在原址上建房;否则超过一定的时限的,该宅基地使用权是会由原集体收回的,但是当事人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并且是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本条是关于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问题的规定。本条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1、重新分配宅基地的客观原因是自然灾害导致宅基地的灭失。
2、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3、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
可以享受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权利人应当是因此而丧失宅基地的集体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不应当流转到集体经济组织之外,也不应当无限扩大,变相侵占集体土地,特别是耕地。所以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重新分配宅基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仍然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丧失基本居住条件的村民。对于多占的宅基地的情况,要予以纠正,即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也不应当重新分配。
重新分配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注意节约利用和保护耕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宅基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可能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尽量珍惜每一寸土地,特别是要严格限制对耕地的占用。在重新分配宅基地的情况下,也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力行节约,尽可能保证将适宜耕作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保护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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