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下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设立,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注重调解,尊重事实,符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
第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仲裁当事人。
第二条,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农户代表人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不能共同推选的,按下列方式确定: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2、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第一条,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二条,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仲裁规则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我们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