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发生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我国法律界一直持有不同意见,但主流观点仍认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属于民事领域的调整范围,因此因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这一修改,将行政协议的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当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就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时即可适用行政诉讼程序。
按照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期限也不相同,可分为: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由此可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时一般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而在实践中亦是如此,只有在特殊情形才适应行政诉讼程序。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行政纠纷还是民事纠纷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