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质押财产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与动产质权相比,最高额质权有自己的特征;但就根本属性而言,其仍属于质权,物权法关于动产质权的许多规定可以适用于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与最高额抵押权具有许多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
1、两者在设立、转移和消灭上均一定程度独立于主债权;
2、两者担保的债权都是不特定债权;
3、两者均有最高担保额的限制;四是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均需要对担保的债权进行确定。
最高额质押一般是说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会签订一份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基于主债务合同就质物担保事项达成的书面担保合同。质押合同与抵押合同有相似之处,关键是担保期限内担保物谁占有。
1、质押合同是质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出质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出质人将一定的财物(通常是动产、有价证券等)交质权人占有,向质权人设定质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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