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其中: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出质行为无效;而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2、当合伙企业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时,如其份额可以转让的,应为《物权法》第223条第4项规定之“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相关基金份额根据法律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则该等财产份额不能用于出质。
3、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份额质押应当被归类为权利质押,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质押的质权成立条件为质权在相应的登记机关登记时设立。但是有限合伙份额的质押登记机关并未统一,亦存在各地的差异性。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而当债务人将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这其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所以可以质押。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合伙企业的份额可以质押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