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

更新时间:2021-08-02 16:42:5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物权中动产和不动产的相关内容,其中,有一种依法采取特殊管理和保护的可移动物,称之为“特殊动产”。特殊动产包括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那么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是什么?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解答,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

一、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是关于对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作为对抗要件的规定。

物权变动的公示根据标的物属性基本分为两种方式,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公示具有两种效力:

1、公示要件主义:公示是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

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非物权发生变动的要件,未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船舶、飞行器和汽车因价值超过普通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但该类物权变动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该类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

二、物权变动原则

(一)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而在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第三人可善意取得物权,真实权利人只能要求登记名义人损害赔偿。因真实物权没有以客观外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第三人善意而无过失,应该受公信原则的保护。

三、物权的取得

(一)物权取得的原因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

(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

(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

(5)因继承取得物权

(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

(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消灭的原因

1、法律行为,这又包括抛弃/合同以及撤销权的行使。抛弃就是单方消灭物权的行为;合同则是双方约定物权存续期限或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行使撤销权来消灭物权主要是在合同规定中,行使撤销合同的权利,从而使用权合同规定的物权归于消灭。

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消灭物权,主要有:标的物的灭失;物权的法定期限的届满;还有因两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某种他物权,两主体混同后,此种物权即归于消灭。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对“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的解答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找法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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