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因此,关于留置权的适用,是法律规定的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法定物权,无论债务人是否同意,在债务人不即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留置权。而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部分留置权的排除适用,即约定哪些物品或财产不适用留置权。
1、债权已过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过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2、动产与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3、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可以自由约定留置权,但可以约定部分留置权的排除适用,即某些物品或财产不留置的权利。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留置权吗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