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1、质权人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即可因物权和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消灭,又可因特有的消灭原因而消灭。动产质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七种:
1、被担保债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为担保债权而存在,与所担保债权共命运。债权消灭的,质权消灭。担保债权可因清偿、混同、抵销、债务更新原因等消灭,故上述原因也可导致动产质权的消灭。
2、质权的抛弃及质物的任意返还
质权为质权人的财产权利,质权人有权抛弃质权。在质权人绝对抛弃其质权时,质权当然因抛弃而消灭。质权人任意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物所有人的,质权消灭。动产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存在和存续要件的,并且质权不得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设定。只要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或者质物所有人,不论其返还的目的如何,质权均消灭。出质人或质物所有人占有质物的,推定质权人已向其返还质物。
3、质物占有的丧失
质物占有的丧失,从广义上说,包括质物的任意返还,这里仅指质权人因质物遗失、被盗、被侵夺等原因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在质物丧失的情形下,因第三人的行为为分割质权,质权人得基于质权请求不法占有质物的第三人返还质物,所以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若质物已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质权人不能请求返还质物时,则质权消灭。
4、质物的灭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3条明确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征用的,质权也灭失,但若质物被征用受有补偿金时,质权人得于补偿金上发生物上代位,即补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质物被没收时,因为质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质权也应消灭。
5、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
出质人为债务人的,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出质人仍以其质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出质人书面同意的,出质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出质人为第三人时,若债权人许可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让而又未以出质人书面同意的,质权消灭;
6、质权的实现
质权人一经实现质权,质权的目的达到,质权当然消灭。质权实现后,即使质权人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其质权也不再存在,其未能受偿的债权成为普通债权,得以也只能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清偿。
7、质权的存续期间届满
出质人与质权人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的期限。在当事人就质权约定有存续期间时,质权得因其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动产质权灭失后果这个问题相关知识。设立动产质权需要同时满足转移占有和订立书面质押合同的要求,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条款动产质权消失后全力将不复存在,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