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自己的所有物所享有的物权。通常即指所有权,在大陆法物权分类中与物权相对应而存在。但按某些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实践,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也可存在于所有人自己的物上,如土地的所有人可在自己土地上为自己利益而设定地役权或担保物权。但此类例外并不影响自物权概念在学理上的存在。
2、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按罗马法理论,自物权即所有权以外的一切物权均可纳入他物权范畴。此类权利以他人的所有权为前提而存在,通常仅体现为物权的某项权能或某一部份,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学理上往往将他物权称为“不完全物权”或“限制物权”,并将其具体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
1、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3、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4、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5、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7、关于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8、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权法司法解释共有几个的内容如上述找法网小编呈现的正文所示。综上所述,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