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更新时间:2021-01-20 17:59:3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用益物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也是一项物权,既然是一项物权,那么便有排他的权利,所以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可以排除所有权人的干涉。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一、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二、用益物权取得的方式

  从取得物权是否基于他人权利,物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原始取得的要件通常为:特定事实+法律规定。在这里,没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或合意。在不动产原始取得中,传统物权法规则认为,登记只是取得物权人处分的要件,而不是取得物权生效条件。而且原始取得通常具有溯及力,尽管是在条件成就时取得物权,但一旦取得其效力溯及至占有那一时刻。原始取得一旦完成,此前物上的一切权利负担即告消灭,原物权人或其他人不能对该物主张任何权利。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移转继受取得就是将他人的物权以物权原有的状态和内容完整地转移给取得人,随之二发生的是原物权人的物权的丧失。最典型的移转继受取得是买卖、赠与和互易。买卖是有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赠与是无偿转让财产所有权的移转方式;互易是以已物交换对方之物,类似于有偿买卖,只是不支付对价,而是支付相应价值的物。这三种继受取得方式的要件为:当事人合意+交付或登记行为。

  设定继受取得是在原物权人的物权上设定一个新的物权,而新的物权是原来没有的,原物权人的物权也不会因此而丧失,只是在权能上会有所改变。按照传统的理论,只有所有权人才能创设新的物权,但是在物权价值化充分发展的今天,这种限制已经不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物的价值,所以理论和实务上都逐渐认可在原权能范围内也可以设定新的物权。如在享有用益物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上设定抵押权在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已经是很普遍的做法。新设定的物权只能是他物权,而不能是所有权。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抵押权两类。

  三、用益物权的意义

  1、促进物的有效利用

  在用益物权法律制度条件下,用益物权人可以通过对他人之物的使用获得利益,从而使人们在不能取得或不必取得某些物的所有权时,也能利用该物而获得利益。所有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以取得一定利益为条件,将其所有物交由他人使用收益,因此所有人可以不必直接或亲自使用其所有物也能获得利益。在物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取得利益时,说明了物的使用价值得到了更有效的实现。存在这样一个利益机制的社会,整个社会的物质资料就会得到有效的利用,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将不断提高。

  保障物的使用过程中的利益平衡

  与人的不断扩展的需要相比较,社会总体财富是相对稀缺的。在法律制度的实施与实现的社会历史过程中,进至当今时代,没有被法律赋予所有权之物已相当稀少,人们已经不能通过发现无主物来实现其生产与生活的需要。因此,所有权的绝对性将极大的限制非所有权人对物的利用,因而肯定并坚持所有权的绝对性的物权制度不利于物的有效利用,不符合社会公益,不适应社会的发展。用益物权制度便是解消所有权的绝对性,为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之物而建立的物权制度。在当代,用益物权制度不仅是在物的所有人和利用人之间维持利益平衡,还要维持社会与物的所有人及利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2、维护物的利用秩序

  (1)确定主体的权利义务模式。用益物权制度将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归纳,由此设定不同种类的用益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等。

  (2)公示既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制度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对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予以公示,以此向社会表明特定物上的权利状态。在现代社会用益物权的登记,不仅具有明确权利归属、保障交易安全的传统作用,还具有保护社会资源、维护物的长久效用的意义。

  (3)规制用益物权变动方式。用益物权发生变动时,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变化。用益物权制度将物权变动的方式法定化,确定既有用益物权在发生某种变化的条件、方式和效果,以此来衡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某种权利的具体支配范围内,可以对抗一切人,包括所有权人,从而形成对所有权的限制。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为什么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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