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1-01-26 14:03: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善意取得的例外,也就是什么情形下不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偿的转让行为、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以及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不适用善意取得。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一一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

  一、善意取得应符合的条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二、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

  1、无偿的转让行为

  在财产性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可以分为有偿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2、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用占有改定方式的,由转让人继续占有动产的

  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转让人未为交付或替代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占有改定这一抽象转移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其本身就容易产生纠纷,如果放到多个交易关系中而适用善意取得,这就会将现实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如此,既不利于所有权安全,也不利于交易安全,这实则违背了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其他民法原则的理念。因此,无论从民法理论上分析,还是经济实践上考量,占有改定都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排除某一交付方式的适用,说明法律就是认可该方式的。

  3、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

  以转移物的请求权代替交付的,并非实体物的转移交付,第三人也未取得直接或间接占有,不适用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例外的意义

  该规定在确保物权静态安全的基础上兼顾了动态的交易安全,实现了物权原权利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首先,所有权的静态安全是整个私法秩序的基础,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法律理应侧重优先保护原所有权人的利益。因此,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其次,为了建立正常的物权交易秩序,也须保护交易安全。因而,当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具备善意,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以物权公示方式完成了占有交付或登记构成要件的,可以例外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凡事皆有例外,善意取得的适用亦然,切勿打算钻空子骗取他人利益,也不要过分地担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以上便是关于善意取得的例外有哪些的内容,善意取得发生纠纷时,无法做定夺时,可以咨询找法网相关方面的律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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