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方在实施房屋征收之前,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的几个方面,即
(1)房屋征收的目的;
(2)征收部门;
(3)征收范围;
(4)征收实施单位;
(5)征收签约时间;
(6)征收补偿方案;
(7)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
(8)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房屋征收决定是征收方实施征收项目的前提,其在维权过程中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十条的规定可知,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论证并及时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房屋的价值评估报告对于补偿维权也同样至关重要,房屋评估结果是被征收方获得合理征收补偿的基础,是被征收方维权的必备材料。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1、征收土地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征地权。同时,被征地单位必须服从,不得阻挠征地。
3、必须依法取得批准。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征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4、必须依法对被征地单位进行补偿。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征收的具体补偿标准有专门规定。
5、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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