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一)居住权属于人役权
居住权是人役权的一种特殊形式,指排除所有人而将建筑物或建筑物之特定部分作为住房使用的权利。其权利内容,主要为居住的权利,可以因居住之目的而使用房屋,并可排除房屋所有人或第三人对其使用权的干预。
(二)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的内容,只能作为居住之用,如果带有其他目的,特别是商业目的,非居住权。居住权的客体可适于已经存在且适合居住的建筑物比如房屋。居住权的范围,不仅满足个人需求,也包括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负有照顾义务的人或是允许共用之人。此外,宠物也包括在居住权的利用范围之内。另外,居住权不可让与他人而形成他人的单独使用。
(三)专属性
居住权物权化之目的在保障居住人的晚年生活,故不得让与或继承。
(四)无偿性
古代罗马法中的居住权是解决没有继承权的女性或者奴隶老无所养的问题。现在主要解决父母、无房的离婚女性和受雇人比如说保姆的权利的问题。因此。居住权制度以恩惠为目的,居住权设定是无偿的。
居住权需要登记。居住权,不包括因房屋租赁产生的居住权,也不包括住旅馆等情况。居住权的设立对于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和以房养老的人来说是一大利好,不管是否将自己的房子抵押,只要是签订居住权合同,那么在房子的居住权利都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
(一)在执行居住帮助期间,生活困难方另行结婚或者死亡的,对方可终止帮助;
(二)原定居住帮助期限执行完毕后,生活困难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居住帮助的,除非对方愿意继续提供居住帮助,一般不予支持;
(三)非因提供帮助的人的原因,居住的房产受毁损或灭失时,居住权中止或终止。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什么是居住权这个问题相关知识。我们可以了解到居住权的取得方式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是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