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

更新时间:2021-09-02 17:52:0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交付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自己占有的财产移交给另一方占有的行为,物权的交付方式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那么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有哪些?物权公式的方法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将给大家一一介绍。
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

一、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

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转移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转移,须依一般社会观念定。

2、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现实交付。受让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转移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债权返还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占有回复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第三人非法占有动产的,亦可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

1、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

2、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让与人取得直接占有,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

二、物权公式的方法

动产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占有和交付作为其公示方法。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以民用航空器、船舶和机动车辆为客体的物权以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占有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权利存在的外衣。所谓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状态。交付是让与动产的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与登记不同,登记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一切变动形式的公示方法,而交付只能作为基于法律行为的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所谓让与,包括转让所有权与设定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交付包括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现实的直接支配力,移转于受让人。观念交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三、物权公示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以及有关知识。以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的,不能产生质权设立的法律效果,但不因此影响质押合同的生效。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知识,建议您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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