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属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即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所需要件如下: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原件;
(5)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屋,需要提交抵押权人同意房屋买卖的证明材料。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甚有争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簿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第二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预告登记使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经过公示后,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一定的物权效力。因此,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登记是债权物权化的一种具体表现,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渗透。所谓债权物权化,是指债权具备了物权的某些效力。
预告登记属于权属登记吗?预告登记属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天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