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交付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受让人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受让人,由受让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现实交付的方式。
比较常见的指示交付是将提单、仓单交付给买受人,以代替货物的实际交付。
拟制交付并不是指示支付,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留会发生指示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它规定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在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变通交付手段。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交付的逻辑划分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特别是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指示交付的相关内容,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知道交付的方法不同,可能发生的风险程度也不同。若还遇到其它问题,欢迎上找法网的法律平台,咨询专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