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方式,是指物权变动应当采用的法定形式。根据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原则,物权变动必须采用法定方式。
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物权变动的要件有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
1、动产的物权变动要件是债权行为有效再加上交付。
2、不动产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是有效的债权行为加上登记。
3、船舶、飞行器、机动车等动产物权变动,除了上述动产变动要件外,还需登记才可对抗第三人。
4、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只需有债权行为即发生物权变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能够引起物权设立或者消灭的事实行为,举例来讲:如用钢筋、水泥、砖瓦、木石建造房屋或者用布料缝制衣服,用木料制作家具,将缝制好的衣物抛弃或者将制作好的家具烧毁等。本条规定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就是指房屋建成之时、衣服制成之时、书柜完成之时或者衣服被抛弃之时、书柜被烧毁之时,这些物的所有权或为设立或为消灭。这些因事实行为而导致的物权的设立或者消灭,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而不需要遵循一般的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为登记,动产为交付)即生效力。
综上所述,因合法拆除房屋的行为而导致物权消灭的,从房屋拆除之时起发生效力。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何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想要咨询,欢迎登陆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