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是直接支配标的物的权利(直接支配性);
(二)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
(三)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或排他性);
(四)物权是一种不可侵性的权利,是侵权行为的客体。
(五)追及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具有排他性。
(六)公示性, 物权是一种具有强大性质和效力的权利,为了确保安定的物权秩序与物权交易的安全,物权的归属、物权的内容乃至物权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会一般公众予以公示,理论上称为“物权的公示性”。
(七)物上请求性,即“物上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效力。
(八)独立处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后的财产权,是同封建的人格关系、身份关系彻底分离开来了的纯粹的财产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直接支配性、绝对性、对世性、独占性或排他性等性质,是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别。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物权性质怎么分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抑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