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藏资源属于谁

更新时间:2021-02-07 14:07:3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对于化工行业来说,支撑起生产经营的莫过于各种各样的矿藏或化石能源,因此也衍生了矿藏开采行业,全国各地都有不少的采矿场,但其实这些矿藏资源是有专属权的。那么我国矿藏资源属于谁呢?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矿藏资源属于谁

一、我国矿藏资源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其具体含义如下:

(一)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

(二)水流属于国家所有

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

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人类因水而生存,因水而发展。然而,本世纪人类却面临着严重的水资源问题。水资源短缺几乎成为世界性的问题。我国是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同时,水资源在时间和地区分布上很不平衡,由于所处的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条件,使我国面临水资源短缺、洪涝灾害频繁、水环境恶化三大水问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影响。

(三)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二、自然资源的分类

自然资源概念具有多种,其分类根据研究对象或标准不同存在很多的差异。自然资源通常指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的总称,联合国出版的文献对其涵义解释为:“人在其自然环境中发现的各种成分,只要它能以任何方式为人类提供福利的都属于自然资源。从广义上来说,自然资源包括全球中范围内的一切要素,它既包括过去进化阶段中无生命的物理成分,如矿物,又包括地球演化中的产物,如植物、动物、景观要素、地形、水、空气、土壤和化石资源等”。根据自然资源再生情况,通常将其分为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和恒定资源。

三、国家所有权的特征

国家所有权也是一种所有权法律关系,具有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但与其他所有权形式比较,国家所有权具有自己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在:

第一,在所有权主体方面,国家所有权具有统一性和惟一性的特征。这是指只有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才享有国家财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和惟一的主体。这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最基本的特征。国家是国家所有权的统一的惟一的主体,是由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国家财产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而只有国家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同时,由全民所有的财产组成的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它决定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和方向,只有由国家统一行使所有权,国家才能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实现组织经济的职能。

第二,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这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受任何限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既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渔场等自然资源,也包括银行、铁路、航空、公路、港口、海洋运输、邮电通讯、广播电台、企业资产等;既包括军事设施、水库、电站等,也包括文化教育卫生科学事业、体育设施和文化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等。而且,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不能成为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所有权的客体,如矿藏、水流、邮电通讯、军用设施与物资等。除此之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国家建设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于不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土地等,实行征用

应当指出的是,国家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是指任何财产都可以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而不是说任何财产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另外,这种客体的广泛性特征是与集体组织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并不是说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国家可以任意取得。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我国矿藏资源属于谁的信息,由上可知,民法典规定了,我国的矿藏、水流、海域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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