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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