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返还原物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都为请求权,有一些类似的属性,但绝不能将物权请求权等同于债权请求权。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发生的基础与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以物权为基础,以物权的支配力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为发生根据;而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该请求权以合同之债及其他法定之债的存在为基础和根据。
2、保护对象不同。物权请求权制度的保护对象只是“物权”一种,债权请求权的保护对象包括“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及其他其有“排他性”效力的民事权利。
3、对过错要求不同。一般来说,适用债权请求权要考虑过错,而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因此,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若行使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而无须证明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4、对损害要求不同。债权请求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而物权请求权的发生则无须考虑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5、诉讼时效的适用方面不同。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不适用诉讼时效(消灭时效);而债权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由于以上这些原因,同时规定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能够更有效地保护物权。
(一)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三)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四)所有权与限制物权
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作的区分。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日本学者**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五)有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
这种分类的标准是物权的存续有没有期限。有期限物权是指有一定存续期间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则是指没有预定存续期间,而永久存续的物权,所有权属于无期限物权。
(六)民法上的物权(普通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这是以物权所依据的法律的不同进行的区分。民法上的物权是指在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民法典》的物权就是民法上的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则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别法所规定的物权。
(七)本权与占有
占有以对物的实际控制、占领为依据,因此不论占有人在法律上有没有支配物的权利,都可以成立。占有人基于占有制度,在事实上控制物,并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占有的权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种与物权的性质相近的权利,故应为物权的内容。
本权是与占有相对而言的。对标的物不仅有事实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权利为依据,该依据之权利,即为本权。
(八)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以物权发生原因为标准,意定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比如买卖转让。法定物权指非依当事人意思,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物权,物权法上的留置权、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权。
综上所述,物权的请求方式主要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物权的请求方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