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动产抵押。是以不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定的抵押。不动产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转移对其的占有即可达到担保之目的,因此在实践中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
(二)动产抵押。是以动产为抵押标的物而设立的抵押。动产抵押的特征仍是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否则将与质押无异。
(三)权利抵押。是以特定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我国可供抵押的权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权。
(四)最高额抵押。是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时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的抵押形式。
(五)财团抵押。又被称为企业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为一体共同作为标的物来进行抵押的行为。
(六)共同抵押。是为了同一债权的担保,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置的抵押。
抵押权的客体,也就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一)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二)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三)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四)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由此可知,抵押物权证的类型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最高额抵押、财团抵押以及共同抵押。以上便是找法网编辑为您带来关于抵押物权证类型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