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解除地役权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使地役权消灭。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了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地役权设定后,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解除地役权合同,但如果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法律赋予了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权利。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地役权合同是否有偿,由地役权人和供役地权利人约定。如果地役权为有偿,地役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地役权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仍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役地人费用的,而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地役权人仍不履行付款义务的,表明地役权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关系。否则,不仅对供役地权利人不公平,而且还会给其造成更大的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地役权消灭的两项法定事由,是专门为供役地权利人设立的权利。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除了以上两项法定事由外,对于地役权消灭的事由,无需法律作出规定。如:
(1)土地灭失或者其他条件丧失。地役权以存在的需役地和供役地为设立要件,如果需役地或者供役地都已灭失,地役权自然不复存在。
(2)土地征收。国家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需役地或者供役地,使得地役权成为不必要或者行使不能时,地役权消灭。
(3)约定消灭事由发生。因地役权的设立具有自治性,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在约定事由出现时地役权消灭。
(4)混同。地役权设定后,当需役地和供役地同归一人时,其地役权因混同而消灭。
(5)抛弃。地役权可分为有偿或者无偿。无偿地役权,无论有无期限,地役权人可以随时抛弃;但如果是有偿地役权,地役权人必须向供役地权利人支付费用以后,才可以抛弃。
土地所有权人(在我国包括土地使用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及两个地块,且这两块土地分属于两个所有权人,其中一块土地向另一块土地提供服务。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对应地,前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拥有地役权,称为地役权人,后一块土地所有权人被认为附带有供役的义务,称为地役人。
国有土地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展开,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吗的相关疑问,答案是可以的,是有这个权利去解除的,但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是违法了法律法规,也是不允许被解除。不知道找法网小编找到的知识能不能帮助到你们。如果没能解决到你们的困扰,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