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准共有,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简单来说,准共有是指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的共有。准共有的标的仅限于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方面的权利。
一般而言,现代各国民法物权法中的共有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不是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亦可以共有。现代各国物权法在对所有权的共有作出规定后,一般均设有准共有的规定。我国的准共有限定为用益物权和知识产权。
准共有按照共有的权利的不同性质划分,可以分成以下五种类型:
1、用益物权的准共有;
2、担保物权的共有;
3、特许物权的共有;
4、知识产权共有;
5、债权的共有。
准共有发生以后,基本的效力是发生准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
1、准共有的权利:
准共有的基本权利,是共有人共享该权利的共有权,每个共有人都对共有的客体享有按份的和平等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规定占有、用益、处分该客体,获得收益,保护该权利。
共同行使准共有的权,包括:一是共同的使用收益权;二是共同的处分权;三是行使准共同财产产生的物上请求等权利;四是设置准共有财产物上权的权利;五是代表权。
按份行使准共有权,包括:一是份额和份额权利;二是请求分割的权利;三是使用收益的权;四是共有部分的处分权。
2、准共有的义务
一是对共有物(或者权利标的)进行维修、保管、改良义务;
二是共同准共有的不得分割共有的义务;
三是对外的连带义务或者安分义务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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