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对受让人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1-02-24 09:11:03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当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签订合同后,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此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就称之为地役权。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那么如果供役地部分转让,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吗?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对受让人的影响。
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对受让人的影响

  一、什么是供役地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所建筑的设施,但应按其受益程度负担设置及维修费用。供役地所有人在不妨害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仍享有土地所有人应享的一切权利,地役权为有偿的,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人有对价请求权。

  二、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对受让人的影响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当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受让人仍然受到地役权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地役权产生和灭失的原因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取得:

  1、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经由设定行为取得地役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以合同行为设定地役权;二是单独行为,如遗嘱行为设定地役权。

  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一是因时效而取得,仅限于继续并表现的地役权;二是因继承而取得。

  地役权因以下原因而消灭: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灭失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而消灭,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者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其设定行为附有解除条件的,因条件的成就,地役权消灭。

  在设立了地役权之后,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涉及地役权的供役地部分转让对受让人的影响的相关知识,如果您对此还存在其他疑问,建议您登录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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