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1-02-25 17:51:47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时候为了生活上的便利或其他原因,会产生利用他人不动产需求,这就可能涉及到法律上的地役权的概念。设立地役权的双方需要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合同双方分别为供地役权利人和地役权人。那么,供地役权利人的义务有哪些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规定。
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规定

  一、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供役地权利人义务

  1、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

  在地役权人利用供役地时,多多少少会给供役地权利人带来不便。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来说,必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地役权人提供土地,并要容忍供役地上的负担。这些负担包括允许他人利用自己土地,对自己行使土地的权利进行的某种限制,放弃部分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有时甚至还必须容忍对供役地造成某种程度上的损害。但对供役地权利人诸多的约束行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作了规定的。供役地权利人在负有容忍或者不作为义务的同时,也获得了一定的补偿。民事关系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就是权利义务平等,有义务必然有权利。供役地权利人之所以允许地役权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为了获取一定的租金。

  2、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为利用供役地,实现地役权的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有权在供役地上修建必要的附属设施或者从事某项必要的附属行为,比如,为通行而修建道路等。这时,供役地权利人就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这些权利。

  三、地役权的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但它是以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离开需役地而存在。其从属性表现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地役权不得从需役地分离出来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即地役权为不可分割的权利。其不可分性表现在: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不过,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但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

  5、地役权的享有和行使并非均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如眺望地役权,其享有和行使即无须占有供役地,此点有别于其他用益物权。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规定的内容。根据关于供役地权利人义务的规定,地役权设立后,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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