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兑现日期早于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二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1、汇票、本票、支票;
2、债券、存款单;
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从法条的文义理解来看,并不是所有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形都可以采用提存的方式给付债务,只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才可以适用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人的履行债务,可以是基于正当理由,也可能是无正当理由。正当理由,常见的有:债务人履行债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与合同的约定严重不符、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导致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合同已经被债权人依法解除或者依法为无效的情况、还可以是债务人违反合同的约定履行时间而提前履行债务的。另外,不可抗力等法定理由,也是正当理由。
2、债权人下落不明。下落不明,是一种连续失去音讯的状态。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支票的兑现日期比主债权早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和出质人协议将提取的货物提存。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支票的兑现日期早于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存吗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登陆找法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