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

更新时间:2021-02-26 09:14:0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有时候,土地所有人为了便利他人将土与他人约定将土地设立地役权。但如果在地役权约定期限内,土地所有人,也就是供役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了,随着土地的流转,地役权是否还存在呢?以下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
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

  一、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

  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就供役地而言,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为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二、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的法律后果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会产生分属不同权利人的两个或者多个用益物权,地役权在转让后的供役地的各个部分上继续存在。例如,甲地在乙地设立有取水地役权,而后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块地,如果丙、丁都涉及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时,则丙、丁两地的使用人仍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那么,地役权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但是,如果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后,地役权在其性质上只对某部分转让后的供役地有关时,那么,地役权仅对被转让土地受让人具有约束力,这也是本条规定的内容。例如,甲和乙约定,在乙的土地上设立通行地役权。此后,作为供役地权利人的乙将自己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和丁。如果只有受让人丙涉及甲的通行地役权,而与受让人丁无关时,那么丙仍然要继续向甲提供通行地役权的义务,地役权只对受让人丙有约束力。

  三、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受让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对地役权的影响的内容。阅读以上内容可知,供役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时,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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