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

更新时间:2021-11-05 11:31: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担保物权的实现具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只有符合条件和履行了相关程序,才能主张实现担保物权,从而保障债权的实现,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定。那么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的相关内容。
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

一、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

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1、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程序复杂且时间较长,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对于担保物权的实现主要通过简便的非讼方式实现,即如果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达不成协议的,担保物权人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而非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担保物权。

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材料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2、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3、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4、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5、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实践中当然还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

三、担保物权的担保方式

1、折价

所谓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担保物权人与担保人协商将担保物折价抵偿债务。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承担,按照担保物自身的品种,参照市场价格,将担保物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2、拍卖

所谓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有自行拍卖和委托拍卖之分。

3、变卖

拍卖的特点是程序严格,公开性强,透明度高,缺点是程序复杂,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如果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或者自己组织变卖。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实现物权担保特别程序的内容,希望对您的疑惑有所帮助。综上所述,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定。需要提交有关材料进行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疑问的,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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