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吗

更新时间:2021-11-13 14:10:5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无证的房子被认定是违法或违章建筑,然后房屋征收部门一纸限期拆除通知书,就把我们的房子给拆了。那么有些不懂法律朋友就会想知道,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吗?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希望能帮助大家相应的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吗

一、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吗

1、定违章建筑的机关一般为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

(1)规划主管部门

(2)土地主管部门

(3)建设主管部门

(4)城管部门

2、违章建筑的类型主要有: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虽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批准范围、内容施工的;

(2)自建房,即在现有房屋四周、院落、屋顶、阳台自建建筑物;

(3)未经批准在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在内的集体土地上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且该集体土地使用权系通过农民私自转让取得;

(4)占有国有土地和在农村非法占有集体土地新建、修建和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占用过道、马路边、公共绿地内、过道、人行道等搭建的固定亭棚、房屋等;

(6)在拆迁征收范围确定后实施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违章建筑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什么是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将违章建筑分为两种: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未取得建筑用地使用权而建造的建筑物;一种是国有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主要指违反《城乡规划法》等未获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违规许可,擅自在自己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违章建筑的认定主体是谁吗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定违章建筑的机关一般为行政机关,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城管部门。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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