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客体特定原则是指作为物权客体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即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特定化之物和可支配物,其意义是明确每一个具体物上的物权的范围和内容,确保权利人对物权的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属物权请求权涉及范围。
物权在于支配其物,享受其利益,为了使法律关系更加的明确,避免物权关系不适当的复杂化,近代民法采取一物一权主义。物权客体可以分类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等。
物权客体,这是一个法学概念。物权客体应当是有体物,它的物理形态可以是固态、液态或者气态等没有物理实体的无体物,如商誉、信用、商业秘密、思想等,就不是物权的客体与之相对应的是物权主体。
物权的客体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物权的客体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主物和从物;物的成分,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原物和孳息。
(一)不动产与动产
德国民法规定,不动产就是土地;日本民法、台湾民法则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在中国大陆,不动产包括土地、矿藏、水流、海域、地上附着物。除此之外的有体物,叫做动产。
区分动产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1、形成的物权不同;
2、立法案例上,是否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不同;
3、发生附合时确定所有权应该遵守的规则不同;
4、诉讼的管辖规则不同。
(二)主物与从物
按照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分类。
并非主物的成分,时常辅佐主物的效用,而与从物同属于一人的物,是从物;从物所从之物,叫做主物。
构成从物的要件:
1、不是主物的成分;
2、时常辅佐主物发挥效用;
3、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
4、交易上无特别习惯。
(三)重要成分与非重要成分
根据成分的分离是否导致其毁损或者变更性质。
重要成分是指互相结合,费尽损毁或变更其性质不能分离时,则其中每个部分都是重要成分;重要部分以外的成分,为非重要部分。
(四)原物和孳息
根据数物之间产生和所出的关系。
原物,是指产生孳息的物,而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者收益。它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内容,作为物权的那个物必须要特定,例如车子、房子特定化的原则,就是物权客体特定化的原则,如果还有什么不理解或者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找法网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