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规定,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义务的违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时,留置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这种返还义务更准确地说,应是人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因为留置权一经消灭,留置权人即为债务人,应负给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即为非法占有,应负民事责任。
1、留置财产的主物;
2、留置财产的从物;
3、留置财产的孳息;
4、留置财产的代位权。
1、债务人仍享有留置财产的原有权利;
2、债务人行使留置财产的权利受到限制;
3、不得干扰、阻碍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
4、偿付因留置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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