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更新时间:2021-11-20 11:02:0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我们解除抵押权的机会很少,所以常常会有人认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的责权。但其实并不是,那么有些朋友就会想知道,抵押权是一种什么权利?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解答这个疑问,希望能帮助大家相应的问题,欢迎大家阅读。
抵押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一、抵押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抵押权指的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债权人是抵押权人,而被提供作担保的财产则是抵押财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是独立于其担保的债权的一种权利

(一)抵押权(Pledge)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

第181条、185条以及担保法第33条、38条至43条规定,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 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三、房地产抵押有哪些类型

依据房地产类型及开发程度,一般把房地产抵押分为土地抵押、在建工程(楼花)、房屋期权抵押和建成后的物业抵押等类型:

(一)土地抵押

土地是房地产的一种原始状态,单纯的土地并不能满足人们人住的需要,只有通过投资才能达到为人类提供人住空间的目的。土地抵押按类别分为国有土地出让、国有行政划拨、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三种形式。

(二)在建工程及房屋期权的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系指抵押人(主要是开发商)将“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连同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抵押权人(银行)以获取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的行为。

房屋期权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规定的房款后,由贷款银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购房款,而将所购商品房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购房款的担保行为。这种形式大多为居民采用分期偿还本金的抵押贷款购房模式。

(三)建成后的物业抵押贷款

建成后的物业按其特性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等类物业。这一部分物业显著标志是竣工后领取土地房屋产权证。建成后物业抵押贷款是指在物业不转移占用的情况下,将其房屋所有权连同土地使用权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抵押权是一种什么权利的相关内容,从以上内容可以知道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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