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制度,是指设置在土地上的用益物权,人们可以在土地上面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且具有最高使用期限的限制。人们对于土地只能获得有期限地使用的权利,而对于在其在地上建造的屋舍则享有没有期限限制的所有权,一旦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就会引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该如何去续期以及归土地使用人所有的房屋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虽强调了住宅用地的自动续期原则,但现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立法仍存在实操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不难发现,相比较《物权法》第149条规定,《民法典》第359条中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规定增加了“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规定。从该条的理解上看,在现今未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自动续期后该如何操作的前提下,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个别正在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急需处理的地区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了可减免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如何操作的问题仍存在较大的实践争议且未有定论,因此在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制定中尚未作出详细的处理规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359条我们可以知道,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由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即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是要求当事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缴纳出让金。而住宅建设用地虽规定可以“自动续期”,但可能需要进行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即“自动续期”并不意味着居民可以无偿使用,未来很有可能出现使用权人需要缴纳费用同时配套相应减免政策的规定。虽然目前对于如何处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过渡性办法中曾有规定,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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